宁夏秀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381民初4812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告:***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温仲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3月6日,原告以被告付清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兴发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