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民初872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徐文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喜,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张勇,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隆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迪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汉涛,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总监,住山东省成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勇、山东隆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勇、山东隆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勇、山东隆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费11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许 毅
人民陪审员 查 珩
人民陪审员 刘爱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潘建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