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3119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虹口区。
负责人:徐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胡小军,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装饰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