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8395号之一
原告: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21号鸿运凯旋国际A-1004室。
法定代表人:唐冉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昌宏,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王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金家路7号(原邵阳市宝西建筑公司家属楼一层仓库)。
法定代表人:佘志红。
原告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王者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1419元,诉讼保全费1154.74元,合计2573.74元,由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石俏枝
代理书记员 石俏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