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立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立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pt”>民事判决书

(2018)辽0102民催24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立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龙城工业园特发龙飞工业园**栋***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工农委*组。

申请人深圳市国立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0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市国立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付款人: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本部,付款人账号:×××,票面金额:300,000.00元,出票日期:2018年1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7月8日,背书人:沈阳鼓风机集团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手),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最后一手),持票人即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国立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国立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