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公共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市公共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11行审49号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镇国土资监处润[2018]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具备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润[2018]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宇剑 人民陪审员  蒋西林 人民陪审员  周宏秀
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