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公共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3872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大自然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1民初3872号
原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自然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镇江市公共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9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
审 判 长  张小兵 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 人民陪审员  沈永平
法官 助理  何莉婷 书 记 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