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公共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263***与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11民初263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罗洪青、罗华、镇江市公共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罗洪青、罗华、镇江市公共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价值8500万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金额为8500万元的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罗洪青、罗华、镇江市公共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价值850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世龙
法官助理 李丹彤 书 记 员 彭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