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民初3878号
原告:北京鼎业环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北京鼎业环艺装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现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鼎业环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鼎业环艺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00万元。原告北京鼎业环艺装饰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2851049823A100000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单保函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鼎业环艺装饰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