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01民初2207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兴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彰***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4000000元予以冻结。对此,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保单号为23358049824A10000X6《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该公司承保保险金额4000000元作为本案保全担保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4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