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01民初438号
申请人:宁夏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夏安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安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71605.67元。为此,申请人宁夏安丰建设有限公司提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安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71605.6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