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3民初531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野风现代中心****。
负责人:王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操,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汤家锦绣公寓**,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汤家锦绣公寓**商铺**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李月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政和街**金源大厦**101,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政和街**金源大厦********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负责人:王斌华。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勇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566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勇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郑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