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荣海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浙甬执民字第67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56号东方。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岑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应**。
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甬仲裁字[2009]第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宁波市**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设计费75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负担仲裁费用19852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宁波市**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已经歇业,财产均以对外设定抵押或被另案查封,其法定代表人应**也因涉嫌犯罪被移送起诉,该公司已经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上述情况也表认可,并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市**精密钢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浙甬执民字第67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海炜
审判员***
审判员严建雄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