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浙甬执民字第67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56号东方。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岑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应**。
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甬仲裁字[2009]第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宁波市**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设计费75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负担仲裁费用19852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宁波市**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已经歇业,财产均以对外设定抵押或被另案查封,其法定代表人应**也因涉嫌犯罪被移送起诉,该公司已经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上述情况也表认可,并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市**精密钢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浙甬执民字第67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海炜
审判员***
审判员严建雄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