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6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虞觉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淑红,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睿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曹晓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雷,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以下简称“宁波慈孝乐园”)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睿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风设计公司”)、一审第三人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5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波慈孝乐园申请再审称:(一)睿风设计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仅展示发送电子邮件的页面,但未展示附件的具体内容,《公证书》不能证明其已交付设计成果的内容。(二)睿风设计公司的设计存在缺陷,对宁波慈孝乐园造成损失,二审法院置该事实不顾,仍判决支付设计费有违公平。(三)因睿风设计公司没有设计资质,设计合同为无效,而二审法院仍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设计费用,有失妥当。(四)宁波慈孝乐园指定的联系人之一李明辉,因涉及苏州某工程项目受贿案,现被刑事逮捕。睿风设计公司是李明辉找来的合作伙伴,二者之间应当存在非法的利益关联,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虚高,不应作为认定设计费用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公证书》所载电子邮件附件栏显示了设计图纸的名称,宁波慈孝乐园在收到邮件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初步设计获得了审批通过,故二审法院认定睿风设计公司完成工作量并无不当。若睿风设计公司的设计存在缺陷,宁波慈孝乐园可另行主张损失,且其另案提起了损失赔偿之诉,故其以设计缺陷造成损失为由拒付设计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设计合同虽为无效,但结算标准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审参照此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宁波慈孝乐园指定的联系人之一李明辉,因其他工程项目涉嫌受贿,不能证明涉案设计费用虚高。综上,宁波慈孝乐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李 烨
审判员 张心全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伯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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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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