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睿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2民终58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睿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曹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蓉,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高,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虞觉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陈春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雪光。
上诉人上海睿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风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以下简称“宁波慈孝乐园”)、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睿风设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对宁波慈孝乐园的一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改判宁波慈孝乐园向睿风设计公司支付设计咨询服务费1,731,33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未付款项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宁波慈孝乐园与睿风设计公司签订的是设计服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宁波慈孝乐园要求睿风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并不需要有资质,一审判决认定合同部分无效系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睿风设计公司在一审审理中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根据合同完成了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工作及配合宁波设计公司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工作。根据合同约定,睿风设计公司在初步设计阶段仅需要完成基础性的工作,对外出具的设计图本应由有资质的宁波设计公司出具,故不能因为宁波设计公司对外出具了图纸就认定睿风设计公司未完成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且根据宁波慈孝乐园与睿风设计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宁波设计公司需在睿风设计公司完成全部服务工作后进行审核、确认,之后才能出具提交审批机构的图纸,这也能证明睿风设计公司已完成了初步设计阶段的全部工作。根据惯例,只有初步设计阶段工作完成后才能进入下一步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宁波慈孝乐园从未提出睿风设计公司未完成初步设计阶段的服务工作,且要求睿风设计公司进行施工图阶段的配合工作也充分证明睿风设计公司完成了全部初步设计阶段的服务工作。根据合同约定,睿风设计公司在施工图阶段应提供的服务仅是配合工作,且睿风设计公司已根据宁波慈孝乐园的要求配合提供了成果文件,一审判决对该事实未予认定,并以“施工图阶段实际工作量较大(还包括现场交底、参与竣工验收等服务)”这些本就不是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来抹杀睿风设计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显然是荒谬的。睿风设计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方案、初步、施工图阶段的服务,应取得设计费共计3,554,514元(其中地上设计服务费按批准文件记载的面积107,475.11平米、单价40元每平米计算,基数为4,299,004.4元;地下设计服务费按批准文件记载的面积9,378平米、单价11元每平米计算,基数为113,158元,地上、地下初步设计阶段总计设计费基数为4,402,162.4元,初步设计阶段工作完成应支付至75%,即3,301,621.8元。一期施工图阶段地上部分设计费应按一期面积63,190.26平米、单价40元每平米计算,基数为2,527,***0.4元;一期施工图阶段地下部分设计费应按一期面积119.32平米、单价11元每平米计算,基数为1,312.52元,一期地上、地下施工图阶段总计设计费基数为2,528,922.92元,按10%计算应付设计费为252,892.29元,上述总计3,554,514元,扣除宁波慈孝乐园已支付的设计费1,800,000元,宁波慈孝乐园还应支付设计费1,754,514元。因睿风设计公司在上诉状中明确主张宁波慈孝乐园尚欠设计费1,731,330元,故现仍要求宁波慈孝乐园支付尚欠的设计费1,731,330元。
被上诉人宁波慈孝乐园辩称,其与睿风设计公司签订的是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睿风设计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故合同应属无效,睿风设计公司应返还宁波慈孝乐园已支付的1,800,000元设计费。睿风设计公司并未按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宁波慈孝乐园之后是委托宁波设计公司完成了初步设计,故睿风设计公司无权主张设计费。
宁波慈孝乐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宁波慈孝乐园与睿风设计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2、睿风设计公司返还宁波慈孝乐园设计费1,800,000元。
睿风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宁波慈孝乐园支付睿风设计公司设计咨询服务费1,732,43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未付款项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20日,宁波慈孝乐园与睿风设计公司签订《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地块项目设计合同》,约定宁波慈孝乐园(甲方)委托睿风设计公司(乙方)承担江北慈孝乐园的建筑设计及设计总包延伸服务。合同对设计内容及进度、双方责任、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合同争议、著作权保护及保密义务等条款作了约定。收费标准:地上按每建筑平方米40元标准收费共计4,000,000元;地下以及半地下、架空等建筑需要做,按每建筑平方米11元标准收费。合同另对支付条件及支付流程作了约定,其中约定:1、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的15%(600,000元)作为定金;2、项目方案设计完成并通过报批工作之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的30%(1,200,000元);3、乙方建筑初步设计完成交付图纸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的30%(1,200,000元);4、乙方配合施工图设计院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的10%(400,000元);……。2012年7月27日,宁波慈孝乐园支付睿风设计公司600,000元。2013年2月5日,宁波慈孝乐园支付睿风设计公司300,000元。2013年6月19日,睿风设计公司出具方案设计总平面图。2013年7月18日,宁波市规划局在图上标记称:“原则同意该方案进入下一步设计”,图上盖有“宁波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印章。同日,宁波市规划局出具《规划预审意见回复单》,载明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事项,原则同意进入下一步设计。2013年8月8日,宁波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北区发改会纪要【2013】11号),载明:本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达到了应有的深度,同意本工程初步设计。会议要求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按要求对项目设计进行调整、完善,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解决。2013年8月12日,宁波慈孝乐园支付睿风设计公司400,000元。2013年10月10日,宁波慈孝乐园支付睿风设计公司500,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5月,宁波慈孝乐园与宁波设计公司就系争工程的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目设计费总计2,305,800元,均价20元每平米。其中,一期设计费1,089,684元,考评费121,076元;二期设计费985,536元,考评费109,504元。合同另对付款方式、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作了约定。2014年1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第一部分费用为680,000元,内容包含:1、宁波设计公司于2014年1月6日第22号发函所列;2、宁波市消防支队2013年10月14日会议纪要所涉及的修改。第二部分费用为80,000元,工作内容为: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提供2个比较方案。协议另对付款方式、设计文件提交时间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宁波设计公司与宁波慈孝乐园按约履行。2014年3月20日,宁波设计公司出具方案设计总平面图,上盖有“宁波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印章,并称:“原则同意该方案进入下一步设计,要求在一期设置临时净菜超市,停车等问题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14年6月12日,宁波设计公司出具施工图总平面图,上盖有“宁波市规划局”印章,并称:“同意进入下一步设计。(扩初后方案调整)”。2014年8月12日,宁波设计公司出具施工图总平面图,上盖有“宁波市规划局”印章及“(2014)浙规(建)证XXXXXXX”印章。
一审法院认为,本诉部分,关于涉案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睿风设计公司并无工程设计资质,但宁波慈孝乐园与睿风设计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包含了完整的设计方案,又因方案设计可作为咨询,不要求必须具备设计资质,故该合同中关于方案设计的部分有效,其余部分无效。关于睿风设计公司所做的工作量,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效力存在无效事由,但睿风设计公司确为系争工程的设计工作付出了劳动,可在其付出劳动的范围内获得报酬。根据查明事实,2013年7月18日,宁波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回复单》原则同意涉案工程设计进入下一步设计,故可以认定睿风设计公司已完成了方案设计工作。关于初步设计,宁波慈孝乐园称,因消防等原因初步设计方案最终并未通过审查,宁波慈孝乐园遂让宁波设计公司在睿风设计公司的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的基础上继续扩初设计;睿风设计公司称其已完成了初步设计。根据查明事实,通过宁波市规划局审批的设计图纸系由宁波设计公司出具,睿风设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了该部分设计工作,故法院难以认定初步设计工作全部由睿风设计公司完成,一审法院认定睿风设计公司完成了方案设计及部分初步设计工作。工程设计合同一般分三阶段,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其中,施工图设计工作量较大(该部分工作还包括现场交底、参与竣工验收等服务)。结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价款及睿风设计公司实际付出的工作量,一审法院酌情确认宁波慈孝乐园应当支付睿风设计公司设计费1,400,000元,故对宁波慈孝乐园要求睿风设计公司返还全额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睿风设计公司应当返还宁波慈孝乐园400,000元。反诉部分,根据以上论述,对睿风设计公司要求宁波慈孝乐园支付剩余设计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宁波慈孝乐园与睿风设计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签订的《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地块项目设计合同》中关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部分无效;二、睿风设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宁波慈孝乐园设计费400,000元;三、对睿风设计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宁波慈孝乐园(甲方)与睿风设计公司(乙方)于2012年7月20日签订的《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地块项目设计合同》第1.5条项目规模中的1.5.2约定,地上建筑面积约100,000平方米,地下以及半地下、架空等建筑面积约26,640平方米;1.5.3约定,最终结算面积以规划局批准的设计文件中实际总建筑面积为准(包含地上、地下、半地下、架空建筑面积)。第4.1条建筑设计内容中的4.1.1约定,设计内容包括规划方案设计、建筑方案及调整深化设计、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项目外立面主要材料成本控制明细表、售楼处方案无偿设计及效果控制。4.1.1.2初步设计阶段约定,(1)乙方根据已获政府部门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完成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部分,主要有设计说明书、建筑专业设计图纸、建筑细部详图、外立面材料表。……(8)乙方应把完成的建筑专业全部设计图纸交由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并由施工图设计单位将各专业图纸进行整合,同意提交甲方确认视为有效。经确认的图纸作为报审图纸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并作为施工图条件图。4.1.1.3施工图阶段约定,(1)乙方应根据已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向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配合施工图设计单位共同完成施工图设计……;(2)审核施工图设计单位提交的建筑专业图纸、结构及设备专业主要图纸及相关关键部位图纸并提出审核意见……;(3)配合审核外立面建筑专业招标图纸,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审核门窗……;(4)提供室外构筑物(如人防出口、汽车、自行车出入口等与建筑效果有关的部位)方案设计图纸;(5)施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必须指定相关设计人员协调施工图设计单位配合其完成施工图设计……。4.1.2约定,协调控制甲方指定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对其提供技术支持。第6.1条取费标准中的6.1.1约定,地上建筑按每建筑平米40元标准取费;6.1.2条约定,如果地下以及半地下、架空等建筑需要做,则按每建筑平米11元标准取费。
本院再查明,宁波慈孝乐园(发包人)与宁波设计公司(设计人)于2013年5月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四条有关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约定为:1、扩初设计文本;2、各单体及总平面施工图。第七条双方责任中7.1.1约定,发包人指定周旸先生为本项目的设计联络人……;7.2.1约定,设计人指定俞谦先生为本项目的设计联络人……。
本院又查明,2013年8月8日,宁波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北区发改会纪要【2013】11号),载明:“2013年7月31日,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主持召开了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睿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对前期工作的情况汇报,设计单位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本工程的初步设计汇报后,……。”另,宁波慈孝乐园在一审审理中提供了由睿风设计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出具的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宁波市规划局于2013年7月18日盖章原则同意进入下一步设计。该图纸的主要基数经济指标表中记载地上建筑面积为107,475.1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9,378平方米。
本院还查明,睿风设计公司在一审审理中提供的经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的相关电子邮件内容显示,睿风设计公司的发件人hsdllp@qq.com于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12月16日发给江北规划局工作人员、宁波慈孝乐园王剑芳、周旸和宁波设计公司俞谦的邮件以及周旸的回复邮件共计34份。其中发件人hsdllp@qq.com于2013年7月13日发送给王剑芳并抄送周旸最新图纸;于2013年7月17日发送给王剑芳慈孝乐园总图及接待中心图纸、施工图各种指标及总图;于2013年7月24日发送给王剑芳并抄送周旸住宅尺寸标准图纸;于2013年7月27日发送给周旸老年公寓户型面积图纸。周旸于2013年7月27日回复给hsdllp@qq.com的邮件记载:“胡工,现定于周三(7月31日)召开慈孝乐园的扩初会议,具体时间周一与你确认”。发件人hsdllp@qq.com于2013年8月7日发送给周旸的邮件记载:“周工,现在发您的图纸均按照扩初会议各个部门意见分工进行修改。并且按照分工做了文字回复;请查收”,并附相关图纸;睿风设计公司的发件人XXXXXXXXX@qq.com于2013年8月14日发送给周旸的邮件记载:“周工,最新图纸发给您。附件包括两个压缩文件一个是所有图纸,另一个是跟交警相关的修改图纸。并且图中已经用红线圈出修改的地方”,并附相关图纸。周旸于2013年8月15日回复给hsdllp@qq.com的邮件记载:“工作联系单请转交钱总”。相应的编号为YLJ-NB-XXXXXXX的工作联系单记载:“致上海睿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根据我司对宁波慈孝乐园项目现场工作计划安排以及与贵司签订的设计合同,请贵司于2013年8月20日前提交如下图纸:1.宁波慈孝乐园项目红线内的土方平衡及利用设计成果。2.宁波慈孝乐园项目各单体的外立面材料及成本控制表……”。发件人hsdllp@qq.com于2013年8月19日一天发送给周旸四份邮件,其中晚上10:56发送的邮件记载:“周工,这个是慈孝乐园项目土方平衡及利用设计成果图纸以及建筑外立面材料及成本控制表。”发件人hsdllp@qq.com分别于2013年8月20日、8月23日、9月6日、9月8日、12月16日将消防出库调整方案、消防出入口盖子平面及慈溪电梯尺寸、修改的几点问题、托老护理楼立面修改、宁波养老地产项目地下室人防排布方案发送给周旸。
本院认为,宁波慈孝乐园与睿风设计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内容涉及建筑方案调整深化设计、建筑专业初步设计以及配合施工图设计单位共同完成施工图设计等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因睿风设计公司并无工程设计资质,故一审法院就涉案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所作认定并无不当。睿风设计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只是设计服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在睿风设计公司已完成相应工作量的情况下,涉案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睿风设计公司向宁波慈孝乐园主张相应的设计费用,宁波慈孝乐园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睿风设计公司返还全部设计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亦有违公平原则。睿风设计公司是否已完成初步设计工作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双方就此各执一词。根据已查明之事实,宁波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3年8月8日出具的涉案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明确涉案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达到了应有的深度,初步设计通过。虽该会议纪要中载明涉案工程的设计单位为宁波设计公司,睿风设计公司系参会一方,但结合睿风设计公司在2013年7月期间发送给宁波慈孝乐园的多份图纸、宁波慈孝乐园的周旸于2013年7月27日回复给睿风设计公司的邮件中要求睿风设计公司的人员于7月31日召开涉案工程设计的扩初会议的记载以及双方在2013年8月至9月间就涉及扩初及施工图配合工作的往来邮件联系情况,同时基于初步设计系扩初及施工图设计的前置阶段之常识,可证实睿风设计公司已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初步设计工作。宁波慈孝乐园关于睿风设计公司并未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其之后是委托宁波设计公司完成初步设计工作的说法,基于本院以上认定及已查明的宁波慈孝乐园与宁波设计公司之间设计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宁波慈孝乐园的上述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宁波慈孝乐园与睿风设计公司之间的设计合同明确约定睿风设计公司交付建筑初步设计完成图纸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宁波慈孝乐园应支付睿风设计公司至总设计费的75%,至此,宁波慈孝乐园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睿风设计公司初步设计阶段完成后的设计费3,301,621.8元(地上部分107,475.11平米×40元每平米×75%+地下部分9,378平米×11元每平米×75%=3,301,621.8元)。关于睿风设计公司在施工图阶段的工作内容,根据宁波慈孝乐园与睿风设计公司的约定,睿风设计公司的义务为配合施工图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包括向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审核施工图设计单位提交的相关图纸并提出审核意见、配合审核外立面建筑专业招标图纸、提供室外构筑物方案设计图纸等。基于本院已查明之事实,宁波慈孝乐园曾要求睿风设计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前提交的图纸包括项目红线内的土方平衡及利用设计成果、项目各单体的外立面材料及成本控制表等,而睿风设计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19日、2013年8月20日、8月23日、9月6日、9月8日、12月16日分别将慈孝乐园项目土方平衡及利用设计成果图纸、建筑外立面材料及成本控制表、消防出库调整方案、消防出入口盖子平面及慈溪电梯尺寸、修改的几点问题、托老护理楼立面修改、宁波养老地产项目地下室人防排布方案发送给宁波慈孝乐园,本院认为睿风设计公司履行了部分施工图设计配合工作。因双方合同约定睿风设计公司配合施工图设计院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五个工作日内,宁波慈孝乐园应再支付睿风设计公司总设计费的10%,本院依据上述认定酌定宁波慈孝乐园应再支付睿风设计公司50,000元。至此,宁波慈孝乐园应支付睿风设计公司设计费总计3,351,621.8元。宁波慈孝乐园已支付睿风设计公司设计费1,800,000元,宁波慈孝乐园尚欠睿风设计公司设计费1,551,621.8元。相较双方合同约定宁波慈孝乐园应支付各阶段设计费的时间节点,现睿风设计公司主张自2013年12月22日起算所有上述欠付设计费的利息并未损害宁波慈孝乐园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睿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1,551,621.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上述款项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对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195.5元,共计31,195.5元,由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负担30,000元,上海睿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19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57.67元,由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负担22,815元,上海睿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242.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薇薇
审判员  邬海蓉
审判员  余 艺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