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北仑海天卓越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6811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东,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艳,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北仑海天卓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江南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982387576。

法定代表人:张静章。

被告: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东方商务中心****(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254097367R。

法定代表人:陈春雷。

被告:宁波市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永丰西路**(2-7)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107019A。

法定代表人:李晓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北仑海天卓越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市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海天卓越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市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毛 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王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