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研汽车工业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中汽研汽车工业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8民初152号
原告中汽研汽车工业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中汽研汽车工业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汽研汽车工业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汽研汽车工业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75元,减半收取4287.5元【原告中汽研汽车工业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汽研汽车工业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欧志明
书记员  谢欣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