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辽0104民初174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汽研汽车工业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汽研汽车工业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38元,减半收取6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倩
审判员 袁 玲
审判员 丁燕燕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