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3民初150号
原告:中建恺翔(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顺阳乡溪东村箬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2YHWJJ84。
法定代表人:吴建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雄,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德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厚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MA32AE031J。
法定代表人:黄曾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华,男。
原告中建恺翔(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德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2021年3月3日,中建恺翔(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以和福建德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建恺翔(福建)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恺翔(福建)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建恺翔(福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范晓璐
人民陪审员 严发娣
人民陪审员 叶 炜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