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诚质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6198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
被告:陕西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楼613。
法定代表人:包乾,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刘元元,男,汉族,1989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141XXXX***********,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陕西诚质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田兴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汪东,男,汉族,1995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诚质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后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万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雅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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