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沧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西卓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107执字第691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田宝发,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卓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28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林,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113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山西卓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卓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五十一万六千二百八十八元(含执行费)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2月6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卓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山西卓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员 宋 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