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沧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西卓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107执字第691-1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田宝发,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卓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28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林,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卓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经查询也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晋0107执字第6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 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