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1民初5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原告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宠俊
书记员 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