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1执2313号
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2020)苏01民终2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金额为3366344.95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被上诉人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本院已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苏011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李广朝对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本院已立案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强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笔录、(2018)苏011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20)苏0111执2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宝霞
审判员 马 亮
审判员 郑红梅
书记员 韩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