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489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号
码32112319600812161X,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头自然村8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
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憬淏(实习),北京市炜衡(南京)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655151U。
诉讼代表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国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7128664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20日生,
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国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9日立案。
***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一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项目工程款1285038.87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南京国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1日,被告二南京国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将黄姚北门拆迁安置房开发项目二期9-12幢住宅楼(含商铺)及C区地下车库工程发包给被告一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一旭日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旭日公司将上述工程项目转包给***实际施工,上述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全部内容,涉案工程项目已于2016年3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10月15日完成结算审计,审计价款53365217.85元,经与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对账,涉案工程项目尚余工程款1285038.87元尚未支付。被告二国鼎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起诉前早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受理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案件法院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应该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