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2969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安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安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泽磊
书 记 员 隗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