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安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2969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安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安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泽磊
书  记  员   隗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