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安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7155号
原告:中安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4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理人:鲜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宇,中安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卫泽。
原告中安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雪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焦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