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润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润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皖民申字第008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润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东路261号1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润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峰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3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与润峰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应得到40万元赔偿,因律师没有到场,***对协议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认识即与润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仅得到9万元赔偿,显失公平;***与润峰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依法应享受全部工伤待遇,原判认定***与润峰公司系劳务关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中,***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诉讼中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代理人,并自愿与润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知道该和解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故案涉和解协议的形成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与润峰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并对其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双倍工资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按***受伤时安徽省合肥市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应得的补偿与依据案涉和解协议所得9万元相比,并未“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故案涉和解协议不具备显失公平的必要条件,原判对***以和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的主张不予支持允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