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润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润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瑶民一初字第00623-3号
原告:***,男,195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被告:安徽省润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合肥市瑶海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看,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润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因在受伤时已年满60周岁,其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现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另行以劳务关系纠纷对被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
审判长丁丁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