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4263号之一
申请人: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62号109单元0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XNM815C。
法定代表人:沈一慧,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丰城市复建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区火炬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84G232T。
法定代表人:杜人海,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城市复建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丰城市复建高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9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赣0981民初42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丰城市复建高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该案已达成调解,故申请人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丰城市复建高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国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珊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4263号之一
申请人: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62号109单元0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XNM815C。
法定代表人:沈一慧,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丰城市复建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区火炬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84G232T。
法定代表人:杜人海,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城市复建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丰城市复建高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9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赣0981民初42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丰城市复建高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该案已达成调解,故申请人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丰城市复建高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国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