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凡拓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5327号之三
申请人:广州凡拓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板桥南巷7号9号楼三层东北侧306。
负责人:孙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彤,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轩,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以东,南湖南路以南中国光谷云计算海外高新企业孵化中心2号楼18层13研发办公号。
负责人:陈永明。
被申请人: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溪西山尾路65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沈一慧。
原告广州凡拓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京0102民初253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3312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凡拓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其已就本案向本院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凡拓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3125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佳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