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28民初1676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XNM815C,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溪西山尾路65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Q9WM2E,地址: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以东,南湖南路以南中国光谷云计算海外高新企业孵化中心2号楼18层13研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关于原告***诉被告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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