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盼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宏盼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5692号
原告:***,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浙江宏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科技馆街**银泰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傅欢军。
原告***诉被告浙江宏盼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