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江北城市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与哈尔滨东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北方城乡小康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申元新网络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金鹰楼宇供热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江北城市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东安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东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三道街13-1号156栋。
法定代表人:刘会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北方城乡小康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胡同12号2层。
法定代表人:刘继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申元新网络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H栋1层B6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刘文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金鹰楼宇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乡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廖永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江北城市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乾路2666号世茂滨江新城三期二区24号楼2号—8号。
法定代表人:马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开山宝矿山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建境空间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锦秀小区E栋2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彩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东方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万宝大街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春华,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36号永久商厦D栋7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敏,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36号永久商厦D栋7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夏志昌,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54号C栋24楼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卉,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54号C栋24楼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晓东,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光芒街50号3单元4楼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会玲,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光芒街50号3单元4楼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东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北方城乡小康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申元新网络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金鹰楼宇供热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江北城市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开山宝矿山设备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建境空间展览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方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春华、高敏、夏志昌、张卉、刘晓东、刘会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北方城乡小康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立功村67,750.3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哈国用(2015)第02030954号]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不同意接收该土地使用权以抵偿债务。故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待该土地使用权具备处置条件时再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执6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马荣清
审判员  李相彬
(院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