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02财保86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皓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申请人:内蒙古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
第三人:内蒙古玖苑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北京皓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玖苑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内2502财保8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XX)户籍予以查封,车辆予以扣押,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XX)户籍予以查封,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XX)户籍的查封,车辆的扣押。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XX)户籍的查封,车辆的扣押。
案件申请费3043.00元,由申请人北京皓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