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胜与某某、内蒙古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25民初322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8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乌珠穆沁旗司法局嘎达布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现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告:内蒙古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北京国泰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乌旗分公司,住所地:东乌珠穆沁旗乌镇四区都兰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泰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乌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00元,减半收取为36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