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轻工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轻工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伊春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702民初1334号
原告:黑龙江省轻工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辽阳街8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轻工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轻工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6.00元,减半收取计30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付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