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3民初798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董群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保华,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负责人:张广群,支队长。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