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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2财保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黑龙江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黑龙江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黑龙江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2022)黑030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X账户内存款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X账户内存款、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营业部X账户内存款X万元。同时查封了申请人黑龙江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X中联牌重型作业车。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对财产无争议。黑龙江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并同时请求解除对担保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X账户内存款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X账户内存款、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营业部X账户内存款X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黑龙江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X牌重型作业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