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神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神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纽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22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神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纽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家作乡寨卜昌村西。组织机构代码7522649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神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纽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纽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