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永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30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永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钟德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iv>

法定代表人倪乐中,总经理。

南京永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与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2020)苏0111民初9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永安脚手架有限公司款项339701元,此款于2020年8月31日前付169850.5元,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169850.5元。如被告逾期履行,原告可就上述全部款项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南京永安脚手架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李跃新不承担民事责任;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6396元,减半收取3198元,由被告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永安脚手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另查,被执行人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浙A×××××宝马牌汽车,已被我院依法轮候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一步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42899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308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另查,被执行人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浙A×××××宝马牌汽车,已被我院依法轮候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一步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42899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1民初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红梅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毛柏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