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天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25号

原告:南京天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桥工业开发区石桥桥北路8号824。

法定代表人:刘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奎,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86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倪乐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南京天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天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天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天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孔慧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玮群

书 记 员 解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