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杭大路**。

责任人:董佳音,行长。

被执行人:***,女,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张厚涛,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亚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咸运。

被执行人: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iv>

法定代表人:倪乐中,总经理。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张厚涛、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8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厚涛、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厚涛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99510.95元,支付利息55184.78元、罚息951.76元、复息761.93元(计算至2019年8月8日,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7000元,被执行人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另负担案件受理费128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2603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镇××花园××幢××#××#××#××#房产本院另案已拍卖处置,无多余执行款分配。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南苑东海花园2a幢3-21#房产、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临平桂花城云桂苑****、位于浙江省德清县××街××号房××房××公寓××层××号房产本院均已轮候查封登记,已向首封法院转交参与分配申请,现尚未反馈分配结果。被执行人浙江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771**牌汽车及被执行人张厚涛名下的浙A7××××牌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登记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持有的杭州千一贸易有限公司70%的股份及被执行人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千一贸易有限公司30%的股份本院已查封登记,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认为该股份无实际价值,处置无意义并表示无需处置,故本院暂不予处置。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张厚涛银行存款15354.91元已交纳其应负担的本案受理费。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10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征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郭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