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

***与南京万均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下商初字第03548-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倪乐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颖民诉被告南京万均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南京万均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人民法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移送给***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设立管辖条款的目的在于合同双方对管辖权的预期确定性。本案借款合同第十四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具体、明确,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拘束力。另外,由《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可知,债务人依据原合同之条款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继续有效,则原合同其他条款亦应继续适用,故本案应根据约定管辖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傅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