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02民初513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税苑小区06-81之间42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剑维。
被告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办新华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四虎。
被告**,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内蒙古富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2区B5-406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巴彦淖尔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彦淖尔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彦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