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富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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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3630号
原告:**,男,199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重复登记姓名为刘月丽,已注销),女,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刘建中,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富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兴盛国际花园二期6#-商铺-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0Q35B6XO。
法定代表人:丁鹏云,总经理。
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房屋征收和管理局,住所地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东街光辉路房屋征收和管理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801581791946W。
法定代表人:刘剑,局长。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月丽、刘建中、内蒙古富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房屋征收和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6元,减半收取4553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4553元。
审判员  秦建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宫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