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4327号
原告***,女,汉族,1951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富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2区B5号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099176793X。
法定代表人王维,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富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耀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