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格尔木跃辉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青海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能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民初3220号
原告:格尔木跃辉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昆仑物流园。
经营者:***,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该租赁站经营者,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物流园
被告:青海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大武镇雪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个体,现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格尔木跃辉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青海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格尔木跃辉建筑器材租赁站以被告青海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租赁费,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跃辉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由原告格尔木跃辉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贺敏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