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1353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湟中区。
被告:青海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00MA7539WO9E,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安泰大厦A座5楼。
法定代表人:彭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与被告青海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以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成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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