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83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青海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00MA7539W09E,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安泰大厦A座5楼。 法定代表人:彭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男,回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祁连县。 被告:***,男,回族,1995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祁连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成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