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83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青海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00MA7539W09E,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安泰大厦A座5楼。
法定代表人:彭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男,回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祁连县。
被告:***,男,回族,1995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祁连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成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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